深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
时间 : 2016-05-26 16:43 来源 : 深圳市教育局
为保证教育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有效实施,提高本局行政执法效能,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,现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实施目标
(一)保证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在本局、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;
(二)依法行政、照章办事,行政执法行为合法、公正、廉洁、高效;
(三)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,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;
(四)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。
二、执法职责和责任处室(部门)
(一)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民办教育管理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。
责任处室: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
执法依据: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
3.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》
(二)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。
责任处室:职业与终身教育处
执法依据: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
3.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》
4.《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》
5.《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》
(三)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教师资格管理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。
责任处室:师资管理处
执法依据: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
2.《教师资格条例》
3.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》
4.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》
5.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〉若干规定》
(四)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校车管理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。
责任处室:学校安全管理处
执法依据:
1.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》
2.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》
3.《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》
(五)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各类考试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。
责任部门:深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
执法依据:
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
三、各级主体责任
(一)局长
1.主持和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,是本局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;
2.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、组织、协调和实施;
3.领导、检查各执法处室(部门)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,听取行政执法汇报,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进行集体讨论,并依法做出决定;
4.负责解决行政执法必备的人力、物力、财力。
(二)分管领导
1.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,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;
2.领导分管处室(部门)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;
3.领导分管处室(部门)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;
4.领导分管处室(部门)开展行政执法工作。
(三)各责任处室(部门)负责人
1.负责组织开展本处室(部门)行政执法工作,是本处室(部门)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;
2.组织落实本处室(部门)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;
3.组织落实本处室(部门)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;
4.组织实施本处室(部门)行政执法工作。
(四)行政执法人员
1.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,根据处室(部门)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,对本人行政执法中发生的问题负具体责任;
2.按照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要求开展具体行政执法工作;
3.整理制作行政执法案卷,做好保管归档工作;
4.认真学习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相关政策,精通本职业务。
四、岗位职责要求
(一)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,应当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进行;没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不得违法要求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。
(二)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,应当遵循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,不偏私、不歧视。
(三)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,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;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、适当;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,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。
(四)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,应当注意听取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;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,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、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救济权。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,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,应当回避。
(五)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
1.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;
2.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,泄露国家秘密;
3.索贿受贿,以权谋私;
4.涂改、隐匿、伪造、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;
5.滥用职权,侵犯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;
6.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;
7.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、泄露案情;
8.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;
9.有弄虚作假、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。
五、定期梳理调整
本局政策法规处应每半年组织本单位相关处室(部门)梳理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调整情况,并相应修改《深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责任表》。
六、实施时间
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深圳市教育局
2016年5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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